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外国合营者可以是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中国合营者目前只限于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个人和个体企业。经审查机关批准,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它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合营企业还不能发行股票,而采用股权形式,按合营各方的投资比例分担盈亏。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般是由外商提供工业产权、机器设备和一部分外汇现汇,中方提供现在厂房、设备、劳动力和一部分人民币资金。所需占用的土地按年向中国政府支付使用费或将土地使用权折价作为中方出资的一部分。目前,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利用合资经营进行融资应重点评估:
(1)要保证是真合资。要防止通过假合资骗取国家优惠等行为;
(2)外汇平衡问题;
(3)价格的评估;
(4)合营各方出资的作价问题;
(5)在利用合资方式进行融资的项目评估中,必须始终站在宏观经济利益的角度,不能仅站在合营企业的角度,钻国家政策的空子,从而使国家受损外商得益。
投资额度不低于100万美元。外方提供资金、产品国际市场销售、技术研究开发支持。中方可以土地、厂房、现有设备、配套设施入股。
本司可根据中方企业自身条件提供对口项目策划:
1、畜牧养殖及产品深加工
2、矿泉水生产、果汁饮料生产
3、果蔬储藏与保鲜
4、玉米、马铃薯、大蒜等农产品深加工
5、高附加值农作物种植基地
6、医药保健产品
7、纺织产品
8、植物降解、环保餐具与包装品、建筑建材与各类化工行业产品